时间:2020-03-31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销售西红柿、西洋菜、玉米、红萝卜、木瓜、猪肉以及水果未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3月2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公布7起行政处罚的案件。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注意到,这7起案件涉及金贸文华菜市场、新港农贸市场、得胜沙后街、龙华市场、双拥市场等农贸市场,来引蔬菜摊位、常金锋蔬菜点、蔡仁立摊位、陈平猪肉摊铺、海珍蔬菜摊位、廖琼英水果摊、杨德英蔬菜摊位分别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到5000元不等。 金贸文华菜市场一摊位销售西红柿未明码标价 2月1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到海口市龙华区文华路11号金贸文华菜市场内,对海口龙华来引蔬菜摊位进行价格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海口龙华来引蔬菜摊位销售本地西红柿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该局当天立案调查。 经查明,2月12日,经营者购进本地产西红柿置海口龙华来引蔬菜摊位上进行销售,不按规定对上述本地西红柿明码标价,没有进货台帐和销售记录,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销售本地西红柿未明码标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于2月27日给予海口龙华来引蔬菜摊位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港农贸市场一摊位销售西洋菜未明码标价 2月1日上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在海口市龙华区海运路新港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市场的155-156号海口龙华常金锋蔬菜点销售的西洋菜未明码标价,该局当天立案调查。 经查明,2月1日,经营者从椰海批发综合市场购进西洋菜置新港农贸市场的海口龙华常金锋蔬菜点上进行销售,未按规定对上述销售的西洋菜明码标价,当日购入西洋菜的进价成本为60元,销售收入为75元,违法所得是15元。 销售西洋菜未明码标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于3月4日给予海口龙华常金锋蔬菜点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港农贸市场一摊位销售玉米、红萝卜及木瓜未明码标价 2月2日上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在海口市龙华区海运路新港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市场的70-71号蔡仁立摊位销售玉米、红萝卜及木瓜未明码标价,该局当天立案调查。 经查明,2月2日,经营者购进玉米、红萝卜及木瓜置新港农贸市场的70-71号摊位上进行销售,未按规定对上述销售的玉米、红萝卜及木瓜明码标价,当日购入玉米的进价成本为276元,销售收入为300元,违法所得是24元;红萝卜的进价成本为90元,销售收入为120元,违法所得是30元;木瓜的进价成本为57元,销售收入为76元,违法所得是19元。三项违法所得合计73元。 销售玉米、红萝卜及木瓜未明码标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于3月2日给予海口市龙华区新港农贸市场蔡仁立摊位没收违法所得7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得胜沙后街一摊铺销售猪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1月2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街道得胜沙后街1号的陈平猪肉摊铺销售猪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1月21日,陈平猪肉摊铺销售猪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由于经营者没有销售台帐和销售记录,无法确认违法所得。 销售猪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于2月27日对海口龙华陈平猪肉摊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龙华市场一摊位销售西红柿未明码标价 2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到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36号龙华市场内,对海口龙华海珍蔬菜摊位进行价格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摊位销售本地西红柿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该局当天立案调查。 经查明,2月5日,经营者购进海口市长流镇本地产的西红柿置海口龙华海珍蔬菜摊位上进行销售,不按规定对上述本地西红柿明码标价,没有进货台帐和销售记录,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销售海口市长流镇本地产的西红柿未明码标价,但鉴于经营者因患脑出血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2月27日给予海口龙华海珍蔬菜摊位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双拥市场一水果摊销售水果和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2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对海口龙华水英双拥市场进行检查,发现21号摊位经营者廖琼英销售水果和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未明码标价的规定。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月5日,执法人员在海口龙华水英双拥市场检查时,发现21号水果、蔬菜摊位标价牌为空白状态,不标明价格。海口龙华水英双拥市场廖琼英水果摊对违法事实也确认无误。由于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销售台帐和销售记录,无法确认该摊位的违法所得。 销售水果和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于2月26日依法给予海口龙华水英双拥市场廖琼英水果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龙华市场一蔬菜摊位在销售西红柿时未明码标价 2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36号龙华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海口龙华杨德英蔬菜摊位销售的海口市长流镇本地产西红柿未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月5日,海口龙华杨德英蔬菜摊位销售海口市长流镇本地产西红柿未明码标价。由于该摊位没有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在销售西红柿时未明码标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于2月27日对海口龙华杨德英蔬菜摊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