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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传递了什么信号?

时间:2018-05-07    点击: 次    来源:新华社    作者:陈弘毅 萧海川 - 小 + 大

    新华社福州5月5日电(记者陈弘毅 萧海川)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开辟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曝光专区”,第一批集中曝光了24起典型案例,引发舆论关注。专家认为,这是落实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为脱贫攻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下一步,要以监察法出台为契机,持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让监察法成为助力扶贫攻坚的一把“利剑”。

  不聚焦主业、作风不扎实一样被通报

  4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开辟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曝光专区”,并集中曝光了首批24起典型案例。

  记者发现,被曝光的24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涉及河北、湖南、广西、宁夏等地,它们无不是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省区。被通报的问题包含了骗取扶贫资金、截留低保款、吃拿卡要、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失职失责等多种类型。

  从被通报的干部来看,既有县级职能部门的党员干部,也有乡镇及站所党员干部,还有村干部。从时间来看,本次通报的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从案值来看,此次被通报的违法违纪案例中,涉案金额从数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部分基层干部因扶贫攻坚存在作风问题被通报,是首批典型案例的一个特点。这类典型案例不涉及具体金额,但在工作作风问题上成为反面教材。例如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粮食局军粮供应站主任、驻蛇形山镇泉山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刘睿等人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7年,刘睿和帮扶工作队员毛卫凡在驻村帮扶期间,3次在工作时间到村民承包的鱼塘中钓鱼,造成恶劣影响,且在接受组织调查时未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2017年8月至10月,刘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毛卫凡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表示,集中曝光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是落实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举措。“蚁穴虽小溃大堤,蝗虫多了吞沃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危害不可小视,这些典型案例反映出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仍然易发多发,而且手段多样,性质恶劣。如果任由这些行为滋生蔓延,积少成多,不仅会使脱贫成效大打折扣,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脱贫攻坚无小事 加强通报实现问责常态化

  廉政专家认为,通报中透露出的一个重要信息,就是脱贫攻坚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政治站位不够高的问题,一定要加强执法执纪力度,让群众感受到党中央的坚定决心。

  针对扶贫领域腐败与作风问题多发,山东省委党校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季冬晓认为,这反映出部分基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扶贫工作只当成一项普通工作、单纯业务来看待,没有从重大政治任务、头号民生工程、底线要求上来把握。

  “精准脱贫是决胜小康三大攻坚战之一,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方针。”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目前精准脱贫在基层落实面临不少问题,数字扶贫、假扶贫、扶假贫、扶贫资金跑冒滴漏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甚至少数村镇干部与宗族势力、涉黑势力相互勾结,侵害公共财产与贫困群众利益。

  “通报的典型案例,都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中的小差错都会影响整个扶贫项目的推进。”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目前可以明显感受到对扶贫工作的各个环节,正在走向细抓严管,向聚焦微小问题过渡。这也是扶贫需要绣花功夫的体现。

  庄德水认为,党风廉政建设与精准扶贫工作需要同步推进,扶贫攻坚推进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就要跟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要瞄准源头与苗头,来遏制扶贫领域的问题。

  季冬晓说,扶贫领域必须要落实制度设计与工作程序,特别是涉及扶贫对象认定和退出制度,扶贫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制度,扶贫项目审批、招投标、监管、验收制度等。松一松、垮一垮,都为腐败留下可乘之机。地方党委、行政职能部门需持续深入基层一线,主动发现查处问题隐患,执纪严实硬,问责常态化。

  以监察法出台为契机让扶贫一线风清气正

  受访廉政专家认为,结合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透露出了一个信号:以监察法的出台为契机,持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让扶贫一线风清气正。

  庄德水等专家表示,国家监察委成立后,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和从事公务活动人员的全监督,实现了监督的无缝隙,所有人员都在监督之内。其行使监督、调查、处置职权,做出的政务处分,与纪委的纪律处分,实现纪法有效衔接。随着监察对象与监察事项的拓展,将有利于保证整个扶贫攻坚项目如期实施,让与扶贫攻坚工作有关的监察对象,都能公正行使权力。监察法已成为规范扶贫攻坚的一把“利剑”。

  竹立家等表示,纪委监委应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用好纪检监察举报系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加大暗访检查、公开曝光的力度,对工作不务实、不扎实、不真实的,对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一律严肃问责。坚持刀刃向内,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首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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