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8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4月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5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进行解读。《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江苏生态环境监测将有法可依。 监测信息缺乏统一监管;基层监测队伍严重不足;监测数据失真、造假问题频发;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出现许多问题。《条例》明确和规范了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良性发展。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检测处处长刘晓蕾介绍,《条例》有几大鲜明的特点,比如,对监测数据造假实行“双罚”、首次确定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法律地位等。 监测数据不真实、数据造假,将严重影响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这一规定的特点是实行‘双罚’,既罚机构,又罚个人;既有财产罚,没收罚款和10-50万的罚款,又有名誉罚,警告;还有资格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处罚的力度显著加大。”刘晓蕾说,同时,把处罚的权力赋予生态环境部门,从根本上解决了之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手段的问题。 根据我国环保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但长期以来,自动监测数据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环境监管执法更多的是依靠传统的人工监测,制约了监管效能的提升。 刘晓蕾介绍,《条例》首次确定了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法律地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明确了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明确提出要将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监管执法,将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提升,倒逼排污者更加积极地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如何从源头上预防人为对数据的干扰,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需要,依法科学划定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界桩和标识牌,载明监测站(点)名称、保护范围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等内容。 (实习编辑:任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