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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退休人员再就业也要签合同

时间:2020-02-11    点击: 次    来源:中华法制报    作者:肖子杏 - 小 + 大

         退休后再就业,退休人员再就业也要签合同

   彭华武,现年69岁,退休后在某事业单位做门卫,兼保洁员、收发员等职。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去年8月6日生病住院近1个月,被单位悄悄地辞工了。张国文,现年71岁,一脸的和蔼,是某公立医院从医40年的主治医师,工作经验丰富,人缘口碑极好。退休后,受聘于某私立医院,去年10月18日,单位安排他出差而途中遭遇车祸,至今卧病在床......

    笔者在吉安县劳动监察局工作十八年,接到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的劳资纠纷和维权案件也蛮多的,其中像上面的两位涉及退休人员再就业投诉案例也不少,于是觉得:目前,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退休再就业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旦发现用人单位随意辞退老年人、拖欠或不支付老年人工资、同工不同酬、老年人发生非本人意外等现象,我们劳动部门很难为老年人维权的。

   那么,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或一技之长,他们如果希望发挥余热,又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笔者认为,老年人退休后应聘(退休人员再就业)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退休人员聘用合同书),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伤病意外、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退休再就业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自己的权益,相关部门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凭据断案说理。

      (江西吉安县人社局 肖子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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