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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山东烟台一化工企业股权疑被贱卖

时间:2020-11-23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曾义 - 小 + 大

           法讯网特邀记者 曾义

    近日,针对原山东省蓬莱市民营企业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法人林淑美质疑股权被贱卖一案在北京召开法学专家研讨会。受邀参加研讨会的专家有资深刑法学家张泗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原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陈剑等。  

    研讨会现场,专家针对股权是否遭贱卖,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等情况进行了深入探讨和法律解读。

事件回放:股权疑遭贱卖

    林淑美于1989年创建蓬莱维迅化学研究所,研究员出身,3万元起家,在中科院相关专家的帮助下研发出了第一款产品医药中间体——邻硝基苯磺酰氯,产品远销美国,赚得人生第一桶金,随后相继开发出MC、SE,ODB-1,ODB-2等多个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端中间体产品。

    历经20年的自主研发和军事化严格管理,取得了世界市场。就在企业创造丰厚利润之际,因“环保事件”,林淑美几十年的创业心血被拱手贱卖遭到林淑美以及家人质疑。

林淑美举报材料里的公司财务情况

    林淑美举报材料里的公司财务情况

    林淑美家人称,在转让股份的当年,企业年纯利润已达几亿,2018年的缴纳税款数额已达2.5亿元。而林淑美持有的49%的股权仅以400百万美元(约2400多万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江阴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林淑美家人称,此案就是有人借助环保事件从中渔利。

    环保事件后,林淑美以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并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达,而是受到胁迫,才以超低的价格转让了自己的股份为由,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阴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将低价收购的股权返还,并将山东捷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为第三被告。

    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11日,林淑美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

    在拘留期间,林淑美受胁迫将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法人和董事长变更为另一股东的代表(侯某平),2018年2月24日,侯某平欲低价收购林淑美全部股权,林淑美对其收购方案表示不同意,后相关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威胁、恐吓林淑美及其家人,致使林淑美以及家人陷入极度恐慌的状态。

第一天下午董事会录音中林淑美一直要求至少是一个亿

第一天下午董事会录音中林淑美一直要求至少是一个亿

    最后,原告蓬莱化工研究所与被告双马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将林淑美持有的49%的股权以400百万美元(约2400多万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江阴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双马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第三人捷昂公司述称,本案所涉及的股权系第三人依法取得的与本案原告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在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合同之情形或存在合同显失公平之情形理由不成立,驳回了林淑美的请求。

    随后,林淑美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6月,山东省高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家属质疑有人借机渔利

     据林淑美家人在研讨会现场介绍,双方签订的合同明显具有胁迫的情形。

    林淑美家人说,因该企业因环保问题被举报,当地相关部门受理了该案并进行了立案调查。

    在对其母亲实施抓捕之前,公司另一股东代表侯某平曾多次告知其母亲,市里已经形成文件,让其去签两个字:“第一个是你拿出10%股份给市里,给你1000万,蓬莱城投接手;第二个是公安机关已经写好的笔录,你签了就行。”并强调“让你签就不错了,不签政府就抓你,你要是不干的话,你非进去不可。” 

    2017年12月,在公安机关把林淑美看守所羁押期间,侯某平要求林淑美签订了法人变更和公司章程更改等一系列文件。

    在被羁押了65天后,于2018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随即当月24日,另一大股东要求开董事会,要收购林淑美的全部股权。

    会议中,侯某平和另一控股股东态度极其强硬,明确提出这是市里领导的意见,如果不同意就再把林淑美给抓进去,并且多次很直白地说:“政府设计的游戏,我们只是演员。” 

    在此背景下,公司相应人员多次提及已立案的刑事程序,声称不签字就继续追究刑事责任,除非签字同意转让股权,为了向林淑美表达诚意,还形成了所谓“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公司发生环境污染案,但公司董事会鉴于林淑美自公司成立至今,所付出的辛劳和心血,以及为公司做出的贡献,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本公司放弃因环境污染案而追究林淑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本公司不再追究林淑美在履行职务期间挪用紫荆的相关法律责任。

    最终,鉴于上述刑事案件压力,林淑美根本不同意签署转让古权的情况下,无奈签署了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后,双马化工又将股份在2018年底转让给了康爱特维迅化学有限公司100%持股的山东捷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10月6日才刚刚在蓬莱市北沟镇新注册。

    股权转让后,因公司净产当时就在5个亿以上,仅上缴税收就有2.5亿,当地税务局认为转让价格不合理,要求评估。但最终却未能评估。

    据林淑美家人称,林淑美持有的49%的股份如果从市值来讲,价值至少过亿。

    转让的48.98%的股权明显低于市场价,如想显示公平,法庭应对公司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认。

    而据林淑美家人透露,一直主导转让林淑美股份的侯某平与江阴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系亲戚关系。

    工商资料查询,江阴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王某、颜某兴,山东捷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唯一的法人股东为康爱特维讯(蓬莱)化学有限公司,捷昂和康爱特两个公司的董事同为王某和颜某兴。

    林淑美代理律师认为,接收股权的被告于第三方具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难以认定为善意取得,且有必要对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认定。

 【专家说法】如果有欺诈胁迫或误导现象协议可取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该案即可以从刑事角度做研究,也可以从民事角度做讨论。

    契约精神有三个重要的方面,契约自由、契约公平、契约严守,自由的合同才应当被严守,公平的合同才能被严守,如果不自由、不公平,合同就不该被严守,不自由有三种情况,胁迫、欺诈和重大误解,这是一个大的问题。

    但是要考虑这其中有没有胁迫,有没有欺诈,他主张还是应当对净资产进行评估,这样才能确定是否显失公平。买卖就要自由,自愿,要公平、平等,如果不公平,买卖本身就有问题的。

    资深刑法学家张泗汉认为,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收购公司与他人之间有串通,导致价格显失公平等问题,该协议合同就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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